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六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第54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代理人,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得為雙方代理或為其自己與請求人間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公、認證者,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之事件,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