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二章 法院公證處 第16條 地方法院設公證分處時,應層報司法院核准。前項公證分處,得置專任法院公證人或佐理員,或由公證處派員定期前往辦理公證事務。其定期辦理者,並應在該分處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