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六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第53條 公證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拒絕請求時,應於受理請求書後三日內製作處分書(附式四)附具理由,並送達於請求人。公證人以言詞拒絕請求時,應於筆錄或請求書內記明其事由。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於拒絕後三日內付與理由書。拒絕請求之處分書及理由書,應蓋用公證人職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