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96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證 第96條 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一、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全文或一部分。二、記載為繕本、影本或節本字樣。三、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