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8條公證書之原本全部或一部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繕本或影本,或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請求調閱公…
- 第89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閱覽公證卷內文書。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於依前…
- 第90條公證人應編製公證書登記簿及其他相關之簿冊。前項簿冊及其應記載之內容,由司法院定之。
- 第91條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
- 第92條公證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一、公證書之全文。二、記明為正本字樣。三、受交付人之姓名。四、…
- 第93條一公證書記載數事件,或數人共一公證書時,得請求公證人節錄與自己有關係部分,作成公證書正本。前項正本,應記明係節錄正本字樣…
- 第95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交付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
- 第96條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一、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全文或一部…
- 第97條公證書正本或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有數頁時,公證人應於騎縫處蓋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第八十二條、第…
- 第98條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公證…
- 第99條公證人依票據法作成拒絕證書者,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