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92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證 第92條 公證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一、公證書之全文。二、記明為正本字樣。三、受交付人之姓名。四、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正本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