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91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證 第91條 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