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58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證人 › 第二節 民間之公證人 第58條 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其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地區公證人公會認其會員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