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50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證人 › 第二節 民間之公證人 第50條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民間之公證人停職時準用之。兼任人依前項規定執行職務時,以停職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