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41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證人 › 第二節 民間之公證人 第41條 民間之公證人之代理人,執行前二條所定代理職務時,應以被代理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前項代理人為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被代理公證人之職稱、姓名、所屬法院、事務所所在地及其為代理之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