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9條 法規: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9條 卷宗應加裝封面、底頁,依次編定目錄逐頁編號,封面應標明保存期限及另行保存之公證文書,於辦理終結時,彌封歸檔。同一請求人、代理人請求之事件,其公、認證書編號連續者,歸檔時,得合併數卷辦理,依法調卷提供閱覽時,應將不得閱覽部分加密處理,事後再回復原狀歸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