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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證書原本之一部或全部滅失時,公證人應即將滅失證書之種類、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報明所屬法院院長,並請核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作成經認證之繕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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