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6條 法規: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