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5條 法規: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民間公證人應自行保管其作成或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接收之文書簿冊;逾保存期限者,經造冊報所屬法院備查後,得自費自行或委託他人銷燬之。前項文書簿冊,應妥善管理,隨時檢查,以策安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