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法規: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依據自身可能協助洗錢或資恐之風險及業務規模,訂定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以管理及降低已知風險。前項要點應包含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政策、控制方式及程序,並應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