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1條 法規: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1條 前條第一項保存之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特定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因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依法要求公證人出具前條文件時,公證人應確保迅速提供無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