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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公證人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財物、財產上利益,或該財物、財產上利益之所在地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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