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2條 公證人如無法完成前條之確認身分程序,得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公證人於懷疑請求人或其所為之請求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身分程序可能洩漏訊息時,得直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