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84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八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第84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