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83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七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第83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