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74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五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第74條 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應依序陳述彈劾意旨及就彈劾事實為答辯。被彈劾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一、聲請機關。二、被彈劾人。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彈劾人有無陳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