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23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三節 書狀及聲請 第23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