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16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三節 書狀及聲請 第16條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