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8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8條 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