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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憲法法庭未依刖條規定處理者,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
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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