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相關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相關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提出受任人具有律師或教授資格之證明文件。憲法法庭許可代理人後,如認為其不合適者,得隨時撤銷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