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
前項審查報告,由組成小組之大法官簽名。
如有不同之法律意見,應附記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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