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
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
電子卷證,指業經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建置,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0-3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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