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