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8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