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7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