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2條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