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懲戒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