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公設辯護人室 第38條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逕由院長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