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 第三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第63條 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拍發電報,應連同送達簿由電信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及送達公報文件,均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公告文件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