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 第三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第60條 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前項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記官長分配,但緊急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第一項文件屬於民、刑事訴訟者,應按事務性質分別送交民、刑事科辦理。密件呈送院長親自拆閱,收文簿內並不摘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