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長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