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8-1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一章 附則 第58-1條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