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十一章 附則

條文:
第58~59條(共 2 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
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高等法院應訂定該院及其所屬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高等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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