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法警室之職掌如下: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第一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