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書記官長 第33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