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專業法庭 第27條 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依法令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