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第27~28條(共 2 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27條高等行政法院於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依法令應由行政法院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28條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