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
第27~28條(共 2 條)
高等行政法院於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依法令應由行政法院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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