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六、其他有關審判之事項。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