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