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66-3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檢察機關 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