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高等法院 第32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