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24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地方法院 第24條 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之,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