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17-1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地方法院 第17-1條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