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106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九章 裁判之評議 第106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本條定義的名詞 被害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